《本体刑法学》作者陈兴良,以刑法为研究对象的刑法学,其理论表现形式既包括对法条的诠释,又包括对法理的简单释。前者为规范刑法学,后者为理论刑法学。就法条与法理的关系而言,法条是刑法的规范存在,而法理是刑法的观念存在。法理寓于法条,又超越法条,因而更为人们所重视。